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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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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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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6400 |
第十一章 著作邻接权
传播技术的进步,在录音录像技术出现之前,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买
门票亲临现场,人们每观看一次表演实际上都付给了表演者报酬;
而且由于表演的转瞬即逝性,他人也无法歪曲表演者的表演形象,
这样,表演者的利益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而由于录制技术的出
现,人们可以借助收音机、电视机和录制品在表演现场以外反复欣
赏表演,表演者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自已表演的控制,相应就减
少了表演的机会,从而造成收入的降低;另外,在播放录制品过程
中,还可能歪曲表演的本来面貌。所以,应在法律上赋予表演者一
定的专有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作品的传播。
二、表演者的界定
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表演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表演
者不仅包括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非作品
进行表演的人,如马戏演员、时装模特、木偶戏的表演者、甚至体
育运动员。而狭义的表演者只包括那些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
的人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项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
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所以,我国法律上的表演者的
含义是狭义的。另外,在我国,表演者除了演员之外,还包括演出
单位。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演出单位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
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之不加以保护显然有失公允。至
于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由合同法来加以调整。
三、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
1.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目前在世界上,仅有部分国家确认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即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享有的精神权利有:
我国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即表演者有权以一定的方式表明
自己的表演者身份,并禁止他人假冒其身份或未参加表演却要求署
名的行为。表演者可选择不同的表明自己身份的方式,同时也有权
选择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艺名、假名、甚至有权不表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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