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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6306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项法定许可
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所作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对该法定
许可使用,著作权法末赋予著作权人以保留权。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对于这项法
定许可使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对该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
法未赋予著作权人以保留权;其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
版的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双方约定不支付报酬
的,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其三,由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
播放录音制品的权利,故不存在取得其许可和向其支付报酬的问
题。
    三、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
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
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通常表述为“强制许
可证”(Compulsory Licence)。美国于 1909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
立该制度,现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来确保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繁
荣。在很多发达国家,要么末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要么对之进
行了严格的限制,-保障使用人对作品利用的数量与方式的需要往往
借助于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该制度在这些国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
位。但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占-主导    11
地位,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起着辅助性作用。
    我国著作权法对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末作规定,但我国已加入的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都确立了该项制度,故我国
对上述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可以进行强制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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