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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行使
  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5359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行使
郄权)时,坚持修改权不得转让显然与转让的目的相悖,故
上- 况下,修改权应可以转让。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掌握在原著
"····","lfL手中,所以,修改权的转让不会损害原著作权人的精神利
.  锂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 10条第 3款和第25
 ::十 1 款规定,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让。
    (二)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
    1.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作
;1,j,;:5使用权,著作权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 受让人代
,一: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
",Y,!:二入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2.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
 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
,除著作权人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发放分许可;而通过著作权
I:,受让人作为著作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
.s: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转让人的约束,例如他可以将其受让之
  乇权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甚至再转让。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
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
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 转让价金;(4)交付
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他内容。另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订立转让
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
·机构登记;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
·的,应当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质,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入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J有权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
0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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