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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6008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行使
】;I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根据
rr'::于二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
[ 11·-I 手二定。
    ;;- 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于报刊刊登作品合同,因为作品的时效性较强和基于效率的
    ,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可不采用书面
    :(著作权法》第32条第 1 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
$" "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P·:【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
;::[:"己 '丰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 113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法定期限内,著作权人和有关
    ~I社达成合意,可以一稿多投。其次,因为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即
一 二·法定期限内未作是否刊登的通知,除非作者撒稿,它仍有权进
. 二】登,所以,为了维护其他报刊社的利益,著作权人应将第一次
 6的事实告知后来其投稿的报刊社。再次,由于法律允许另行约
、所以,报刊社单方面延长期限是:允许的。
    另外,《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
:. 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
# "j: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
    I;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
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可以向国务院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中国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技术进出口管
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 2002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技术进
 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
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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