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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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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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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8548 |
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发
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该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
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然后,由其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对属于自由出
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
门办理登记,但该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
条件。根据《对外贸易法》第 16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技术,国家可以限制出口: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需
要限制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
定,需要限制出口的。该法第 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
术,国家禁止出口)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护人
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出口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
的。另外,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
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
二、奢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
给他人所有,并使之成为新的著作权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可以是全部财产权利,也可
以是部分财产权利。由于著作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所以,著作权人
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将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在
同一地域范围内将不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
基于精神权利的人身性,一般认为,精神权利不得转让。根据
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其不得转让围无疑问。值得讨论
的是,发表权和修改权是否可以转让。未发表作品财产权转让时,
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同意以所转让的使用方式发表作品,' 即著作权人
已行使了发表权,而不是转让了发表权。由于修改权与作品的使用
密切相关,在受让人如无修改权就无法正常行使其受让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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