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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
  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6343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
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 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
■■
品报酬规定》等执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很多,如出版合同、表演合同、翻
译合同、改编合同,等等,各种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作品使用方式的
不同而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特别对出版合同作了规定,它是指著作
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著作权法》第57条
规定卜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所以,出版权实际上包括了复
制权和发行权。在我国,出版者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出
版经营权的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和报刊社。根据作品形式的不
罔,出版合同可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2. 图书出版合同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1]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对于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
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
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
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
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
可,方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
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tf
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
者的两份定单在 6 个月 内未能得到履行,' 视为脱销。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有:(1)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权。(2)图书出版者-可以按照约 (
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原《著作权法》授予了图书出版者以法定的专
有出版权,由于赋予图书出版者以法定的专有出版权对著作权人殊
为不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
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
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
定,专有出版权是排斥他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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