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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6294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排上并未体现出独创性的,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不是汇系
权。
    (十三)应当 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还可能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
式,所以,世界各国对于著作权权利种类都采取开放式的规定,
国也不例外。另外,由于某些权利只适用于特定的作品,或已由
他法律规定,或规定在著作权法的其他部分之中,出于立法技术
考虑,并未将其作为具体的权利种类加以明文确定,'可以将其放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之中。例如《著作权法》第 39
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人享有录
权。录制权应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能将其归于复制权、表演权
摄制权之中,因为这里所说的录制是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既不
于复制方式中的录音、录像,也不属于表演或摄制。需要注意
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财产
;Fq,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概述
    计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软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同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一样,计算机软
著作权的内容也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计算机软件是
种新型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人类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具有
常重要的应用价值,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只有充
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才能推动社会信息化的进步和发展。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实现其经济价值和财产利益
其权利人的重要要求,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财产权利
毋庸置疑的,但著作权人能否享有精神权利则值得探讨。我们都gl
道,精神权利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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