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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
  2012-7-26 来源:本站 点击:5591

第六章  著作权的客体
;藩子著作邻接权的保护范畴。
    音乐作品一般都以乐谱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科学技术
进步,音乐作品也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如有些现代音乐仅以录音
形式表达,也有某些音响根本就无法以乐谱的形式表达,或者作
者将大自然中的某些声音与自己创作的音调相结合。音乐作品是否
须用乐谱形式表现出来,对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也提出了质疑,
弓!莛了学术界的关注。
    2. 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以演员的连续动作、独白或对白、唱词编在一起
包含音乐或不含音乐的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它包括话剧、歌剧
以及我国的地方戏曲如川剧、京剧、越剧、豫剧·:、黄梅戏等。著作
法意义上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一台戏的现场演出活
动。演员在舞台上的演出是对剧本的立体再现,表演者的权利受邻
蕞权的保护;参与演出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舞美设计、灯光、摄影、
化装人员的权利也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
    戏剧作品是一门综合艺术,融合了文学、音乐、绘画、雕塑、
妻筑以及舞蹈等多种艺术表现手段,因此,戏剧作品与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有重叠的地方。但是,它们各自 的侧重点是不
同的,剧本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可演出性,因此决定了它与其他作
 的区别。
    3. 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大鼓、快书、评书、坠子等以说唱为主要
·彩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著
作权法中所指的曲艺作品不是曲艺表演本身,而是指供表演的曲艺
的脚本。就曲艺作品而言,有的已有了文字脚本,实际上形成了文
字作品;有的无文字脚本,是由表演者代代相传下来的,则是曲艺
作品与口述作品的重合。无论哪种形式的曲艺作品,在我国均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
4. 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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