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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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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完全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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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6 来源:本站 点击:5493 |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创作,均享有著作权。独立创作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
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另外,作品的独创性也不是指其思想
内容,而是指表现形式的独创性。运用同一题材,反映相同的思想
内容,只要表现形式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个作者对自己的作
品均享有著作权。
各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完全一样。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是
一种财产权利,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
成1,并体现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最低限度的技巧、判断、
风格即可。相反,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对独创性
作了较高的要求。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
的创作高度”③,因此,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的作品,就难以得
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将一定的创作高度作为是否具有独创性
的依据,目前在学术界也有争议。一般地,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应该
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以一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不能过
高,以免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并表
现出一定的个性特征,就应该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至于创造性
的高低、价值的大小,应让诸于市场来判断。
(三)作品应该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首先:,作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为人们感知。作
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体现,没有一定物质表现形式、仅存在于人脑
中的思想、观点、方法和情感因为不能为人们所感知,是不能称为
作品的。其次,作品可以被复制利用,即能通过印刷、复印、拓
印、翻拍、录制等手段被制作出-份或多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
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一书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通常是可以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不能被复制,著
作权法则无法实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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