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各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完全一样 >> 详细
各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完全一样
  2012-7-26 来源:本站 点击:5493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创作,均享有著作权。独立创作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
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另外,作品的独创性也不是指其思想
内容,而是指表现形式的独创性。运用同一题材,反映相同的思想
内容,只要表现形式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个作者对自己的作
品均享有著作权。
    各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完全一样。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是
一种财产权利,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
成1,并体现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最低限度的技巧、判断、
风格即可。相反,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对独创性
作了较高的要求。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
的创作高度”③,因此,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的作品,就难以得
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将一定的创作高度作为是否具有独创性
的依据,目前在学术界也有争议。一般地,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应该
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以一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不能过
高,以免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并表
现出一定的个性特征,就应该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至于创造性
的高低、价值的大小,应让诸于市场来判断。
    (三)作品应该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首先:,作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为人们感知。作
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体现,没有一定物质表现形式、仅存在于人脑
中的思想、观点、方法和情感因为不能为人们所感知,是不能称为
作品的。其次,作品可以被复制利用,即能通过印刷、复印、拓
印、翻拍、录制等手段被制作出-份或多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
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一书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通常是可以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不能被复制,著
作权法则无法实行保护。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