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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核心的原则
  2012-7-25 来源:本站 点击:5493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核心的原则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
作品完整权四项精神权利,除发表权具有与财产权利相同的保护
的限制以外,其他三项精神权利均无时间限制,与其他国家相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处于先进水平。除此之
计,著作权法还规定作者享有12项具体的财产权利,其广泛性可
卫一斑。作者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因为包括邻接权、
品使用权在内的其他的有关权益都是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中派生
来的,作者的利益是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利益存在的前提。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出我国 1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尊重和对其享有的著作
改的重视。
    (二)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赋予作者以绝对的权利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可能妨碍社会公
对作品的利用,危及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所以,著作权法不仅
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以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
设的作品的创作,还应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以促进社会科学文
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就需要使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
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我国著作权法严格贯彻了这一原则,通
过著作权归属制度、保护期限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
 度明确了各种著作权法律关系,通过法律机制协调了作者与社会
之!匐的利益关系。
    (三] 符合著作权保护国际潮流的原财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实现将我国经济纳
入世界经济范畴战略的重要一环。我国著作权法是为了适应著作权
萎际保护的发展趋势,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和国际惯例的
董本做法制定的,这样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
品,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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