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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著作权立法
  2012-7-25 来源:本站 点击:5499

 

 

第五章、著作权法概述
荽狍国家的著作权人可能会担心其权利不能在该国得到充分有效的
·护,也就不愿向该国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这样显然不利于引进
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会大大限制该国公众对外部世界
了解和吸收体现现代文明的智慧成果。
第二节. 我国的著作权立法
一、旧中国的著作权立法
    造纸术和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重大发明,但由于几千年来的封
妻专制统治及专制文化政策和传统文化观念的浸润,使古代文人只
发了某些精神权利意识,如重视在作品上署名、对剽窃行为予以
蜇挞等,而耻于言利的观念导致财产权利意识的缺失,先进的造纸
和发达的印刷业未能成为著作权制度的催生婆。尽管早在宋代我
蠡就有了出版特许权制度,但特许令状的颁发只是个别历史现象,
作者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它更成为封建官府压制言
i包、禁锢思想的手段,- 作为一种图书审查制度,也与作者权利的关
系不大。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在封建社会时期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
的著作权制度。
    在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
:);著作权制度也进入了我国,1903 年3月,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了
{中美续订通商行船条约》,在该条约中,就涉及到著作权双边保护
妁内容。为了履行条约义务,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这部法律对我国后世的著
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15 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北
政府著作权法》,这部法律于1928年随着北洋军阀政府的垮台而
该废止。192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该法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垮台,在大
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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