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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原理
  2012-7-25 来源:本站 点击:598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原理第四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缘起和发展 作品、技术和商业标志作为非物质财产,在本质上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很容易脱离所有入的控制流向国外。但是,在没有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以前,知识产品要在国外得到保护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国家没有义务对外国人的作品、技术和商业标志给予保护,这些知识产品在国外可以被自由利用。一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把这种保护给予外国人,也可以不给,'. 即使给,其给予的条件和保护水平也和给予本国人的保护不同。但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也希望其权利在外国得到保护,以便其智力成果在.国外广泛传播,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最初,各国只能按照互惠原则或签订双边协议相互给对方国民的知识产品以保护 i 但是,这种保护往往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差异很大。随着技术等非物质财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和国际贸易的扩大,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品给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发起和缔结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又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o 这些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缔约国国民在公约范围内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之后,- 在巴黎联盟的主持下,. 缔约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的一些特殊问题缔结了一系列专门协定,如 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的《制止产品来源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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