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 详细
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2012-7-25 来源:本站 点击:5477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德国学者认为,权利丧失的条件是:(1)权利入不行使权利;
卫)这种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使人产生了权利入将来也不再行使
此项权利的印象; (3)相对入应受到特别保护,即相对入已经感受
权利入不行使权利的表象,而且信赖了这一表象,并将这一表象
为自已行为的出发点 (即进行了信赖-投资],因此,权利入后来
行使权利会对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严厉的后果。权利失效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是一种一般的法律制度,甚至在公法中也
有所适用。①
    就知识产权而言,权利失效原则同样有其适用的余地,而且,
侏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以立法的
形式确认了权利失效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6条之2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实际上就包含了权利失效的内容。按该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
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或进行商业性使用。但是,除非注册
或使用者为恶意,驰名商标所有入的这种权利必须在自他人注册之
日起至少 5 年内 (具体时间由成员国规定),或自他人使用后的法
定期问内 (具体时间由成员国规定)行使,超过规定的期限,驰名
商标所有入便不能再要求撤销他人的注册,或要求他人停止使用。
在这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特定相对人的撤销权或禁止权失效
了。德国 1994年《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也规定了权利失效制
度。该法第14条规定了因权利入默认他人使用其所有的商标或其
他商业标志而丧失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的权利的情况。美国等国家的
商标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1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入请求
撤销他人的注册的期限为自他人注册之日起5年,恶意注册和使用
者除外。这说明,我国商标法也承认权利失效原则。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停止侵害请求权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