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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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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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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5 来源:本站 点击:5477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德国学者认为,权利丧失的条件是:(1)权利入不行使权利;
卫)这种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使人产生了权利入将来也不再行使
此项权利的印象; (3)相对入应受到特别保护,即相对入已经感受
权利入不行使权利的表象,而且信赖了这一表象,并将这一表象
为自已行为的出发点 (即进行了信赖-投资],因此,权利入后来
行使权利会对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严厉的后果。权利失效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是一种一般的法律制度,甚至在公法中也
有所适用。①
就知识产权而言,权利失效原则同样有其适用的余地,而且,
侏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以立法的
形式确认了权利失效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6条之2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实际上就包含了权利失效的内容。按该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
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或进行商业性使用。但是,除非注册
或使用者为恶意,驰名商标所有入的这种权利必须在自他人注册之
日起至少 5 年内 (具体时间由成员国规定),或自他人使用后的法
定期问内 (具体时间由成员国规定)行使,超过规定的期限,驰名
商标所有入便不能再要求撤销他人的注册,或要求他人停止使用。
在这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特定相对人的撤销权或禁止权失效
了。德国 1994年《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也规定了权利失效制
度。该法第14条规定了因权利入默认他人使用其所有的商标或其
他商业标志而丧失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的权利的情况。美国等国家的
商标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1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入请求
撤销他人的注册的期限为自他人注册之日起5年,恶意注册和使用
者除外。这说明,我国商标法也承认权利失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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