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第十四章 所 有 权 >> 详细
第十四章 所 有 权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5424


    交付的方式有四种:一是现实交付,包括③在约定之时间与地
点由转让入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此种交付经受让入点收后即
告完成;③根据受让入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此种交付自办
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二是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入的合意,将
受让人原先之他主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变为名主占有(所有入的
占有),三是占有改定,即双方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
占有。以上两种交付于当事人协议达成时完成。四是返还财产请
求权的让与。即所有人在转让第三入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向受
让人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办法代替物之实际交付。
    (2)依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转移。这主要是对于不动产所有
权转移而言。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
合意,还须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转移。
如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 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
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
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不经登记,
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另外,航空器、船舶、汽车等高速运载工具
和国家认为重要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亦须进行登记。
    ·(3)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除上述两种所有权转移时间外,
当事人还可约定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转移
时间,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只能约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
于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须经登记的某些动产则不能约
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②只能约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对
于种类物,由于其交付前尚需进行特定化,则不能约定所有权转移
时间。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
有权的一种法律现象。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 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所 有 权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