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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权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5396

第十四章  所  有  权区分附合前的形态,而物经混合后,则不能区分混合荫之形态。混
会物既可由当事人共有,也可由一方所有。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
则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但须给予对方相当的补偿。
    (3)加工。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如将他人的大米
苗成酒。加工物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因加
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上述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原
则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应
优先适用其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分歧又无事先约定
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上述原则。
    添附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间的补偿问题。当添附物
归一方所有时,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和失去原物的另一方之间就存
在一个利益补偿问题。处理这一问题需要弄清添附行为人的主观
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添附行为入主观上是善意,则无论哪一方取得
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在受益人受
益范围内请求补偿。如添附行为人为恶意,则当他取得添附物的
所有权时,则须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如对方取得所有权,添附人
则只能依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受益范围内求偿。
    已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转让人手中受让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可
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的制度。时效取得,是指以所有之意思、和
平、公然地占有他人之物超过法定期间者,即可取得占有物所有堂:
的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将在本书“占有”、“时效”各章
中详细论述。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
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继受取得和原
始取得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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