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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2012-4-18 来源:本站 点击:5404

物权的“妨碍”,不包括对物权客体的“侵害”0 这
是研究我国民法中的“排除妨碍”时不I;I;不分辨清楚的。对我国民
法的“排除妨碍”,不能与传统民法中的“排除妨害”作同一解释。
    请求排除妨碍,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之妨碍,也包括请求
止可能出现的妨碍。前一种请求于存在实际妨碍之时提出,其手
的在于除去已存在之妨碍,可称为“请求除去妨碍”。后一
于出现妨碍之虞时提出、,即存在妨碍危险时提出,其目的在
可能的妨碍,可称为“请求防止妨碍”。例如,某工厂的有毒废水
入了某承包户承包的鱼塘,现实地造成了承包户使用鱼塘之妨碍,
承包户得向厂方提出除去妨碍之请求。假如工厂的废水尚未注〕
鱼塘,而只是开始向鱼塘方向挖沟,此时工厂的行为虽不构成
塘使用之现实妨碍,但根据事物发展的逻辑,得认为工厂的
造成妨碍鱼塘使用的危险,因此鱼塘承包户得请求工厂停止向垒
溏方向挖沟,以防止妨碍的发生。
除去妨碍的费用(如前例治理废水的费用]和防止妨碍的费
(如前例工厂向其他方向开沟增加的费用),自不必说,应由妨栩(
负担。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
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恢复,=
(三)请求恢复原状
人)与使用人(如承租人、承包经营人)提出。因为这些人
负有维持其物的完整性的义务。请求恢复原状的目的在于物之:
好状态,因此请求恢复原状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第二,须财产之损坏出于·}1
人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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