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 详细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2012-4-18 来源:本站 点击:5399


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问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之
家机关解决。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
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请
确认所有权之争执通常在物之真正所有入与非所有人之间发
兰。而请求确认他物权之争执,则通常在他物权人与所有入或他
权人与其他人之问发生。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使
权、经营权等他物权制度的建立,有关他物权的争执日益增多,
有时所有权的争执还与他物权的争执交织在一起。例如,农户之
对竹林、树林的争执,就包含着对竹林、树林所有权的争执和林
使用权的争执。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这是因为,当几个入
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
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只有通过法院或
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物权人的物权,
证除其他入的争执后,真正的物权人才能正常地行使物权。在某
些情况下,确认物权还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
妨碍入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由于请求
;; [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
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
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我国民法中的“请求排除妨碍”与传统民法中的“请求排除妨
害”是有所区别的。在传统民法中,“妨害”之事实不仅包括对物权
入行使物权的“妨碍”,还包括对物权客体的“侵害”,即对物权标的
物所致之损坏。而在我国民法中,由于《民法通则》单独规定了物
权人请求恢复物之原状的请求权,因此,我国民法中所称“妨碍”权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二、物权保护的方法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