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 >> 详细
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
  2012-3-28 来源:本站 点击:5367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有意思来确定,那么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又如何确定呢?在他主占
有时,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可根据他主占有人与所有人就他主占有
形成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与间接占有一样
问题,即确定他主占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无外在的表现形态,如果
占有入不明示其占有意思.·第三人很难了解。为解决这个问题,外
圈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这样的立法精神:当占有人的占有
薏思不明时,推定其占有为自主占有,其占有所公示的物权为所有

    (二)    1. 登记记载的效力
    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对各特定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状况所
的记载,具有以下两项效力:
    (1]推定效力。推定效力,是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
之记载,具有推定其记载的物权人合法享有其名下记载的不动
产物权的效力。依登记的推定效力,如他人向该物权人主张其名
下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主张人须负举证责任。
    (2)公:信效力。登记记载的公倍效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
杈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
全面的法力0 基于物权登记记载的公债效力,即使登记记载错误
或遗漏,因相信登记记载正确、全面而与登记名义人(指登记簿卡
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受法律保护。
这里所称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
得物权的人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以下简称“取得人”)受以下法gi
保护:③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如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的
所有入,取得人仍确定地取得其名义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权利人并
因此而丧失其所有权。⑧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果
该财产上存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视该财产上不存在抵押权.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