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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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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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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8 来源:本站 点击:5367 |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有意思来确定,那么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又如何确定呢?在他主占
有时,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可根据他主占有人与所有人就他主占有
形成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与间接占有一样
问题,即确定他主占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无外在的表现形态,如果
占有入不明示其占有意思.·第三人很难了解。为解决这个问题,外
圈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这样的立法精神:当占有人的占有
薏思不明时,推定其占有为自主占有,其占有所公示的物权为所有
。
(二) 1. 登记记载的效力
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对各特定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状况所
的记载,具有以下两项效力:
(1]推定效力。推定效力,是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
之记载,具有推定其记载的物权人合法享有其名下记载的不动
产物权的效力。依登记的推定效力,如他人向该物权人主张其名
下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主张人须负举证责任。
(2)公:信效力。登记记载的公倍效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
杈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
全面的法力0 基于物权登记记载的公债效力,即使登记记载错误
或遗漏,因相信登记记载正确、全面而与登记名义人(指登记簿卡
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受法律保护。
这里所称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
得物权的人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以下简称“取得人”)受以下法gi
保护:③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如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的
所有入,取得人仍确定地取得其名义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权利人并
因此而丧失其所有权。⑧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果
该财产上存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视该财产上不存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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