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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
  2012-3-27 来源:本站 点击:5473

笫十三章  物权总论  345
,,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
丁捏保物权即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为同时发挥
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效益,不转移物之占有的担保(包括动
广)日益成为物的担保的普遍形式。
    4.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
    求担保人以其他物代替。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无论其
下关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
人以其他物替补。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 产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
干 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即动产]为客
 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即不动
)为客体的物权。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其中的土地]在经济生活
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人类社会针对不动产的矛盾历来十分尖
、激烈,因此如何调整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包括归属与利用两个
方面)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所重视。-现代各国为缓和社会矛盾、稳
社会经济秩序,不仅在民法典物权编设有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
莳不动产物权进行专门规定,还于民法典之外专门制定单行法律
基于土地、房屋、矿产、水资源等不动产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综合调整,并设立地政、房产、矿产、水利等机关以强化对不
产的行政管理。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一系列
    1. 不动产与动产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除不动产和动产均
得设立所有权外,他物权的设定于不动产与动产则有很大差别。
为解决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所有权与不动产实际利用上存在的矛
富,以满足那些不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成员对不动产的需要,
各国民法对不动产都规定了许多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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