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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2012-2-28 来源:本站 点击:5528

 
:也不等同于基于直接的行政权力而导致的行政法的强行性。
 法要求人们在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有关物权
、内容及创设形式的要求,但是物权法并不强制人们创设这种
权而不创设那种物权。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
 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
 ,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法律。物权
援与债法一样,仍然是开放的法律。一方面,禁止个人创设法律没
规定的物权,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不能规定新的物权。恰恰相反,
    权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新的物权种类,发
:场权体系,使人们在物权创设上有更多-的自由。另一方面,物权
绘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问的财产占有关系。当入
·不满意于现行任何物权形式时,他完全可以选择债权形式来凋
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如传统的租赁形式、借用形式及其他创
的债权形式。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和以物权
式搁整相互问的财产占有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以债
彬式调整相互问的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仅限于当事入双方,即
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入;以物权形式调整相互问的
·产占有关系,其效力则不限于双方当事入,它既可以约束当事入
方,又可以对抗第三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物权法定原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 由,但是在物
法定原则之下人们仍然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自由,实行物权法
定原则并不妨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
    (二)一物一权原则
    措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
,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
奉行: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
入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系统化的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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