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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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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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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6 来源:本站 点击:5368 |
也有一定的限制,凡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契据、文书等书
葡文件,或是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证词、证言的,均应
"纲户籍簿上记载的正式姓名,而不能用别名、笔名等所代替。
3. 姓名变更权。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已已登记
都名进行改变的权利。公民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对已经登记的姓
名进行更改,他人不得非法干涉,o 但公民正式姓名的改变,应当按
有关规定进行。
二、名称权
企业名称是以一定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的称j胄。企业名
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
忘、组织形式,并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名称。与商标的主要区别是
名称只能使用文字而不能使用符号或者图形;而商标则既可
使用文字,也可以使用符号或者图形。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
蔼户、个人合伙组织等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
人干涉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组织、个人合伙、个
··工商户的名称,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
使用;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
·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企业在确定名称时不得含
肓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
漱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
、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
著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改变自己的
名称时也应接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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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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