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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人 格 权
  2012-2-26 来源:本站 点击:5441

其权利人才能感知到这种权利的重要性 6
    3. 人格权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权利。与财产权和部分身
权不同,人格权是与主体人身相始终,与其所赖以存在的公民和
装入密不可分。权利人无权转让也无法转让自己的人格权。
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一、生命权与生存权    生命是指能呼吸、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生命权是法
律赋予自然人的以,命维持和性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生存权则
是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其生命延续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
利。生命权和生存权都是以维持和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存续为内容
的。具有生命是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前提,也
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也就同
对意味着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权利的享有对该公民来说
都已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可见,生命的存续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
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和最高的人身利益。
    二、健康权
    健康是人的生理机能依照生理规律,自然地正常地进行运动,
没有生理方面的缺陷、瑕疵和疾病。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 体
组织和正常生理机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
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
受的基本利益。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生命
权,健康权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客体;而生命权的充分享有又要求
必须享有健康杈,不健康的生命是残缺不全的。对健康权的侵害
也会影响到-生命的延续,甚至会导致生命的丧失。因此,生命健康
权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
生命健康权。”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不仅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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