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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26 来源:本站 点击:5359

 

    1. 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
分。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
离开了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人身权就因为失去了其赖以
存在的依托而不复存在。由此可见,人身权是与主体人身相伴而
生的,与此相适应,公民和法人的大部分人身权都是不能转让和继
承的。
    2. 人身权的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用金钱来加以衡量和
评价。人身权不同于财产权,它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无法用金
钱价值来衡量的。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
价值,也不具有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精神财富的内容,而是体现的一
种特殊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的社会价值和公众评价。因此法律
规定人身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
而是为了保护其精神上的利益,维护其既定的社会评价。
    3. 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成为发生财产关系的原
因和前提。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却是人们取得财产
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对人身权的侵害通常也会引起财产关
系的发生,可能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得失。人身侵权损
害是产生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
    4.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权
利主体是特定的,但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入。权利入所
享有的人身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权利人无须借助于其他人的行
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权利主体只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侵
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不得妨碍他人人身权的行使。同时人身权又是
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对自已的人身权可以自由的予以支配,他人不
得干涉。
    5. 人身权的保护方法具有多样性,既有财产性的,也有非财
产性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保护人身权是我国法律
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因此我国的宪法和以宪法为依据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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