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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832

 

第七章  代    理 
lh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穑神病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指定监护是
 丐关单位指定的,人民法院并不直接指定监护入,而只是对指定
·!皿行裁定。指定了监护入,就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了法定代理人也就无须再有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
] 或被告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也很少发生。因为无民事行为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无法定代理人代理,就
·[ [ 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当事入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57条
1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二人
·] 诉讼。可见,人民法院指定的还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指定代
:。仍属法定代理,自身并不没有独立作为代理类型的必要。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据代理人人数是一人还是数人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
1理。
    单独代理,是指仅有一人的代理,即代理权属于一人。
    共同代理,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理。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及其责任。共同
 理权的行使应由数个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所谓共同行使就是
经全体协商或按多数人意思形成共同代理意思。如果其中一人
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或不接协商的意思代理,其行为侵
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受到限定将代理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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