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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中国民法学 (二)合伙的清算 >> 详细
中国民法学 (二)合伙的清算
  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435

     合伙的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合伙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合伙剩
余财产的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的清算程序为:
    十确定清算人
    合伙依法解散后,其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
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1司意,可以自合伙解
散后15 日内指定二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
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入负责已解散合伙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0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
务:(1)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
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
务;(5)处理合伙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
讼活动。
    3. 潸理财产,清偿债务
    合伙财产经清理,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
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所欠税款;(3)合
伙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分配剩余财产
    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后,清算人应将剩余的合伙
财产分配给全体合伙入。剩余财产的分配应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
人平均分配。
    5. 亏损处理
    合伙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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