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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利与从权利
  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720

中国民法学
权的效力,而不在于消灭请求权,它须待他人提出请求时,才能对
其行使抗辩权。一且抗辩事由终止,则抗辩权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得以回复。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
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凡能够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
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区分,只有在同
一主体同时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有关联的民事权利时,才
有意义。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
转移;主权利消灭,从权利随之消灭。如在担保之债中,被担保的
债权是主权利,起担保作用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是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的结合程度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
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权利主体密
不可分,不能让与,不能继承。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专属权以外
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这种权利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与权利
主体相分离,可以让与、继承,也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一般的财产
权多属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
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实际得到的民事
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只具备部分成立要件,
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民事权利,又称“生成过程
中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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