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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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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868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55
务相对发生;就权利义务的归属而言,又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
更。相对消灭、相对发生、主体变更,是就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
同角度考察所得的法律效果。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三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指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而发生的
变更,就新主体而言,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发生,就原主体
而言,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消灭。此外,主体的还包括主体
人数的增减,如因退伙而使合伙关系主体减少,而入伙使合伙关系
主体增加。
(2)客体变更,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发生变
化。客体变更必然连带引起内容的变更。如标的数量的增减,标
的物的更换等。
(3)内容变更,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
化。前者如债务的部分清偿发生债权范围的变更,后者如选择之
债给一方行使选择权而变成简单之债。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成员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相互关系。而作为其规范基础的民法规范所包
含的是人们行为的一般准则,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
方向,并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后果,其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
证手段两部分。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前者指民法规范适
用的条件和情况;后者指、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的具体规定。民法规范的行为模式部分旨在建立符合立法者意志
和意愿的法权模型,指导人们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保证手段部
分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
为选择;后者指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决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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