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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90

中国民法学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必须有人作为主体参加。任何个人
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入组织,在特
定条件下还包括国家。国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同时又是国家
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
事主体直接参与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家债券,接受无主财产,
参与对外贸易等。
    (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
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
事主体活动的日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
大致是固有的,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一定的人身利益等
等。' 无论其客体有多少表现形式,它们在本质上都必须是能满足
社会成员需要的一定利益,或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 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
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2. 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能够成为民事
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1)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这类行为的特点
是行为结果将体现为一定的物质成果或智力成果,如承揽合同的
标的是承揽入的工作成果。
    (2)提供劳务或服务。这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不产生物质
成果或智力成果,但是权利主体的利益可以从行为本身得到满足,
如运送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行为主要构成债权关系的客体,一种理论认为,债权关系的客
钵除行为外,还包括物、智力成果等,具有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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