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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劳动教养
  20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506

 第九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队应当采取周密
的安全防蓣:措施,防止发生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伤亡、逃跑事故。对
因毒瘾发作可能 现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劳
动教养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不
予放假,不得办理所外执行和试工、试农、试学,一般不予准假。
    第十一条  对巩固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从严掌握准
傻、放假、所外执行、试工、试农、试学。对准偎、放假归所的戒毒劳
动教养人员,除严格检查随身物品外,应当作尿检。对违反规定的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取消准假、放假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
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第十二条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会
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的会见室应当加设必要的
隔离设施,严防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流入。
    第十三条  禁止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外的
人员给戒毒穷动教养人员送食品和生活用品(衣服除外)。戒毒劳
动教养人员所需日用品应当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
队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十四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人民警察应
当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物品进行检查,防止传递、藏匿毒
品、现金、注射器、针头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安排戒
毒劳动教养人员从事所外劳务、零杂工及其他难以实施有效监控
的劳动。
    第十六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检举所内
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所内吸毒、贩毒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纵容、包庇或
者为其提供毒品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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