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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2012-1-31 来源:本站 点击:5613

(-十三)其他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管理
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入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市的卫
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
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第十三条  乡 (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
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
的卫生镇、村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
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
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
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区、县(自治
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
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
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
动、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按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要求进行灭杀老
鼠、苍蝇、蚊子、蟀螂的活动,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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