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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579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
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枕关模据
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
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
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
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
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
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裣测、检疫,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
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
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
枕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
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
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
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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