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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357

仲裁机构便无法确定审理的内容范围。而仲裁庭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所
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缔约国不予承
认和执行。所以,当事人在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时,既要明确,又要力求涵盖可
能发生的纠纷。例如,“有关海上运输中产生的争议”0 但是,约定的仲裁事项不
应超出有关仲裁立法的限制范围。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不得
约定的仲裁事项为两类,一类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另一类是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仲裁机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
地点。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不明
确,而且当事人又没有补充协议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所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如果当事
人没有约定仲裁程序规则的,一般就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仲裁机构
禁止协议仲裁规则的,则当事人不得协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例如,《中国海事
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规则》第 7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 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在海事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所适
用的实体法律。
    (四)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海事仲裁协议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是进行海事仲裁的前提。
    1. 海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不论该仲裁协议是采用协议条款,还是仲裁协议的形式,
均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相关的海商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
(. 《仲裁法》第19条)o
    2. 海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还表现在对于海事纠纷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约束
力上。对于海事纠纷当事人而言,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于,任何一方均有权依
据海事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均:应当按照协
议约定的内容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未经双方当事人明确一致的意志,任
何一方不得变更、撤销仲裁协议的内容。对于仲裁机构而言,海事仲裁协议的效
力是,仲裁庭应当按照该仲裁协议,受理和审理海事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 4 条)。而审理所适用的实
体法律,首先应当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则适用仲裁地法或者按照有关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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