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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的扣减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45

显然,取得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是保险入履行赔偿责任,支付了保险赔偿
后享有的一项权利。保险入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需要,放弃这一权利。特别是在需要尽快解除保险入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法律义
务的时候,比如保险标的已经全部灭失而无权利转移必要,或者经评估接受保险
标的所有权后反而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费用,则保险人放弃这一权利更为重要。
所以,我国《海商法》第255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敌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
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同时,《海商法》第255条第 2款规定了保险入放弃这一权利的法律条件:
    1. 保险入放弃该权利的时间,“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
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作出相:应的处置。因此,除了法律
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保险人在此时间之外所作的放弃权利的表示不产生法律效
力。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此之前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从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讲,保险入放弃权利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取
决于其单方面的意志。所以,有必要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具体表
现在,“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海商法》第255条第 2 款)o
    五、保险赔偿的扣减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的过程中,享有一系
列权利,体现了保险人作为独立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对此,.被保险人有义务
予以维护。如果出于其过错行为,损害了保险入的这些权益,被保险人依法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
是由保险入扣减保险赔偿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
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有两种:
    1.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入同意放弃向第三入要求赔偿的权利。由于在海上保
险中,保险入经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实际赔偿,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
入所享有的向第三入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是否放弃该权利关系到保险入的利
益,::被保险入不得任意处置。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才得放弃这一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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