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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70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定十分严格,原因是船舶所有权转移有
·可能改变船舶的管理状况,从而影响到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及其保险费率的确定。
所以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舰艇保险合同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也需
在船舶保险合同中规定“所有权变更条款”,约定在保险人书面同意前,船舶保
险合同从船舶所有权转移之时起自动终止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30条第 1 款
明确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具体方
法是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确认合同的转让。否则:,“未经保险
人同意的,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0 因为原被保险人从此时起,因
对所转让的船舶丧失了所有权,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

    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内容,是通过
合同条款来表现的。因此,保险合同条款是用以固定和表现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形式。于海上险合同的,格式化特点,这些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在设计各个险种险别时事先予以拟订的,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
时进行协商,所以说,海上保险合同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具体来讲,依其性质,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成以下种类:
    (—)法定保险条款和任选保险条款
    这是按照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产生根据所作的分类。所谓法定保险条款,是
指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对此,,我国《海商
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保险
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1(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
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以上这些合同
条款构成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与法:定条款不同,凡是经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意愿和实际需要所拟定的
合同条款,称为任选条款。在海上保险实践中,它首先是由保险人在法定条款范
围以外,根据具体保险险种的需要而订人相应的保险:合同。例如,保险入可能拟
定保险金额限制条款、免赔额条款、保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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