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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产生的原因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482

二、法产生的原因
    法之产生是人类社会规范历史的一次质的飞跃,是原始社会内部矛
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I;I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
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大发
展,先后引起了两次社会大分工。在新石器时代中后期,"人们从猎获的野
兽中逐渐发现,其中一些种类可以驯化饲养。开始只是少量喂养,后来就
批量喂养,需要-些人专门从事畜牧,于是畜牧业成为一个独立于农业的
新的生产部门。分工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第二次社会大
分工,即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这次关键性的社会大分工发生在新石器时
代晚期和青铜器时代初期。手工业成为独立生产部门之后,生产工具大
大改进,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在西方一些地区,还发生过第三次社会大分
工,即商业的出现。商人脱离于生产领域,专事交换。
    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使产品供自身消费外,有了越来越多的剩余,
出现.了产品交换。开始是少量以物易物;后来逐渐扩大,发展为商品贸
易。’开始是在氏族之间由氏族首领代表双方交换,、后来发展成为个人之
间在氏族内部与外部进行。氏族首领逐渐地利用自已的地位和权力在交
换中牟取私利,积累起一部分资产。这是私有制的开端。随着人类征服
自然能力的提高,,家庭可以成为独立生产单位,,而以往大规模群体劳作反
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家庭成为生产单位后,交换普遍在私人之
间进行,要求生产资料由氏族公有变为家庭私有,私有制就不可避免地产
生和发展起来,从而逐渐取代了原始公有制和平均分配制度。生产关系
的这一深刻变革,使原始的 氏族组织和 原始社会规范让位于新的社会组
织和社会规范成为必然。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面临的是私有制和商
品交换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远非母系氏族社会那种“伺舟共济”的亲密关
系了。社会中利益主体的日益对立,便新的社会规范必须具有特殊的强
制力才能迫使人人遵守。这种由特殊强制力来保证推行的新的社会规范
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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