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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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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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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385 |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社会发展的不
同阶段以及不同类型的国家中,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的放定往
往备不相阂。但是,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法律关系客体都不是无限的,只
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
1. 必须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可以表现为能为人们的感官直接
感觉到的物体,也可以表现为能为理性把握的非物质形态,还可以表现为
能改变物理形态和思想形态的作为以及拒绝改变物理形态和思想形态的
不作为。如果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观性,那权利和
义务便失去了意义。'
2. 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既可能是
物质的需要,也可能是精神的需要。
3. 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人们要获取它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因
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4. 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和可测度性,因而不仅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
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同时还可以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量化,以便于交换
或流通。
5. 必须具有不违法性,只有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客体才可能成为法律
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社会交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在交往中所
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主
要有三类: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1.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
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物可能是劳动创造的,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可
能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0 并不是一
切天然存在的物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当其尚未被人类所认识和控
制或不能给人类带来利益时,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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