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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采取以下形式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399

    第二,既要有利于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
又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地方财力.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三,要有利于自上而下地行使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指导、协
调和监督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要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
因素,壮大法律援助的队伍。
    第五,-要有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重视法律援助;维护司法入
权的形象。
    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采取以下形式:
    1. 中央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在中央一级成立法律援助基金
会,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筹集资金,’运作管理资金使其增值,用于重
点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部下设法律援助中心,行使
囟家对法律援助的管理职能,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
工作。
    2. 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
政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称做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对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在业务上接受司法部
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3. 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地区或者省辖市设立法律援
助中·心,兼具管理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两项职能。
    4. 县区级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根据各地情况,有条件的县、
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部门行
使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能,依托现有的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
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法律援助中心是管理机构,-主要行
使对全国和全省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包括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
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租监督职能,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办理一些在
全国或全省影响较大 i 下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困难的援助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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