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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372

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
织法》,在规定被告人辩护杈的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
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
围. 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工
作暂行条例》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一些相
关的法律援助内容。、但是,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只-能在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才得以建立,它反映了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客观要求。
    1996年 3 月 17 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率先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
容。5 月 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又以专章对法律援助
作了规定。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内
容,司法部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分别与民政部、共青团中央、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签发《关于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法律
援助工作的通知》。(2)于11 月中旬-在广州召开首届全国法律援助
经验交流暨工作研讨会,部署自 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
··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关的纵向设置和社
会法律援助机构的横向设置”,计划首先在省一级设立法律援助机
构,两年内在地、市及有条件的县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3)在中
央一级筹备建立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
律援助基金会。1997年工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随后,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经国务院总理.亲自批准成立。
    司法都在《司法行政工作‘九五' 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明确提出了在“今后 5至15年内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
标。1 围绕这一目标,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勇于.探索,循序渐
进·,边建边干,逐步完善。要广泛借鉴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有
益经验,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注意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探
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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