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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代理中的律师实务
  2011-12-28 来源:本站 点击:5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代
理申请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律师应注意 i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实行形式-性审
查制度,、审查的条件仅限于外国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对原裁判 认定的事实和法律
适用问题不予审查。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问题上,根据我国与一些国家签
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下列情形十:般都拒绝承认和执行:(1)按照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
法院作出的,或者按照、条约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的法院无管
辖权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
不具有执行力的。(3)根据作出判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在缺席判决
的的情况下,败诉下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
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的。(4)被请求.的
缔约-,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
效判决,或已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生效判决的:。(5)被请
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
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
开始的。、(6)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
全或者公共秩序的。
第三节. 涉外仲裁代理中的律师实务
一、涉外仲裁概述
涉外仲裁是猎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6一般来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中的当事人发生财产权益纠纷,协议仲裁的,即形成-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
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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