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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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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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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 来源:本站 点击:5487 |
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民法原埋,债是在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
'生的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文书则是明确
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即能够确定债权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种文
书。债权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履
行标的,即借贷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履行期限;偾务人的义务与
债权人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当然,债权文书所记载的债的内容,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
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债权文书
中指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构依法 出具的这种证明追偿债款或物品
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简称执行签证或者执行许
可证明。它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之一。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18条作了相应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一方当事入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办理执行许可证瑰,这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其
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不但赋予该债权、文书证据的效力,而且赋予
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就可以督促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保
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钓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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