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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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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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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来源:本站 点击:5466 |
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
28.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答: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措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
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
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
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入,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
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
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
别。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
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
带来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
婚姻索取财物有关。
29.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答: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时,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
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
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
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30. -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
刑事法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
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 180条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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