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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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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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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来源:本站 点击:5408 |
15. 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
答: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的。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有各
用自已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
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车祖孙、兄弟姊
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16.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答: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
者有着严格的区别0 第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至少
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
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
的意愿。第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
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
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17. 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答: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
的深刻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
提高。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
实际差别,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
经济和文化还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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