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如何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详细 |
如何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
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535 |
3. 如何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答: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应当以社会
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在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了原始
社会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
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不自
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起源并植根于私有财产的共同特征。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才能产生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
度。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以及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14. 原始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表现形态是怎样的?
答: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两种典型模式是群婚制和对
偶婚制,也被广义上称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最初
是从毫无任何限制的杂乱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而来。群婚制主要
有两种不同的形态,即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前者严格排除
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同辈男女群体之间始得发生两性结合,它
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区别于原始
群体的家庭组织。后者是在同行辈的婚姻集团中排除了兄弟和姊妹
之间的两性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由于禁止同胞的或远缘的
兄弟和姐妹通婚,所以这种氏族必然是实行族外婚制的。-换言之,只
有实行族外婚才能把一个氏族和其他氏族区别开来。
对偶婚制。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下,成对的男女配偶在或长或
短的时间内相对固定地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
固,常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的生父一般说来也是
能够确定的。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准
备了前提。因此说,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