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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68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在我国,“起诉证据”的规范性依据最早出现于1997年4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法【1997] 7号),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
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了
证明的要求,并且将起诉证据作为立案庭审查起诉以决定受理与
否的一个重要衡量依据。尤其是该规定第 9条要求人民法院“在
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0 按照这一规定,起诉者不仅
于起诉时就要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而且要提供有直接证
明力的“主要证据”0 这一规定,既加重了立案法官的工作负担,
也模糊了立十  审之间的界限, 模徽了起诉证据与一般诉讼证据的
界限。在此背景下,. 起诉证据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0
    反诉证据则不同。由于反诉系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
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程序要件实际上已被本诉预先框定好了,且
法院对于反诉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可以一目了然地予以识别和判
断,一般不需反诉者对于与提起反诉有关的程序问题加以证明。
况且,反诉是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的,与原告发动一个新的诉
有质的区别。'因此,反诉证据可以合理地界定为:反诉原告证明
其反请求赖以成立的实体法律事实。本条所称的反诉证据,-也应
在这个意义上作出不同于起诉证据的理解。事实上,理论和司法
实践中,对反诉证据的把握一向比较准确,没有与起诉证据相湿
淆。,
    理论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是起诉证据。尽管人们都承认起诉
证据属于广义上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对于起诉证据内涵的界
定,以及起诉证据与一般诉讼证据的区别,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
大分歧。比如,有人认为,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
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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