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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
生效8{i二‘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方当事
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干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
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
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
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
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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