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 详细 |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
|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91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 年5 月 21 日 法 [2:00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
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 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 生产、
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伪
劣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
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卜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1轻纵犯罪分子,现就
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 "
问题通知如下:
一、i寸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砝:、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
是否属于“以假充真”T“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
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