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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的设立
  2011-12-2 来源:本站 点击:5497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御度、承印登记
制度、印酣品保管制度、印刷晶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晶销毁制度
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70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
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
指导下·实行 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
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 i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
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
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
部门提出申请,鲑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r●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上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滨印翩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千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
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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