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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69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刘忠伟收受胥祖一、黄勤送的钱启,将消费发票:1.2万元和 1 万元分
别交给胥、黄二人,刘忠伟辩称上述发票系单位的业务开支,因现有
证据无法排除此项辩解,认定该两笔受贿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这
些事实在处理过程'中,都无争议,-但对于被告人刘忠伟等入集 决定
以预发“承租集团奖金”名文,将 44.11万元公款分发给承租集团所
有成员的行为,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争议较大  认
为被告人刘忠伟的这一 为构成贪污罪的率由是,.私分国有资产的
范围应是单位的所有入或大多数人,而本案中私分公款的范围仅限
于承租集团范围内的13入左右,相对于惠山农药厂数百名职工来
讲,仍属单位的-小部分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我
们认为: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于贪污罪
最本质的特征
    要正确处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须对处理集体私分单位财产行
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上些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
交换等诸多因素,出现了一些以集体名义.私分公共财物的现象。一
些单位,在政策规定的正常工资、报酬外,由单位领导经过集体讨论
决定,或者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单位财产以发奖金、红包等名义 !·发
给单位的所有人,或大部分人,或一定领导层次以上的(如中层干部
以上)多人,而且数额较大,有的甚至特别巨大,使国家、集体财产受
到严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修订前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
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是不同的:有的以贪污罪定性处
理,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者财政法规处理。这样处理带来的问题
是,一方面,因私分而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比较广泛,且其中绝大多
数入都不是私分财产的决策者,对所有参与私分的人员均以贪污犯
罪论处,显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则。另一方面,因决,
定私分单位财产的人员实际占有的公共财物数额在私分的总额中所
占比例较小,如仅对私分单位财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
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应对全部私分
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也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1997年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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