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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6917

入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国家
:;人员犯罪的处罚规定。本案被告入宾四春、郭利、'戴自立均系村
    :-=: 姜员会组成人员,宾四春还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依职务管蛙村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三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
    上关财物 ;依法共同构成贪污犯罪。
    (二)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释规定的七类行
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入员”
    虽然《解释》没有明确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时,是否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从《解
痊》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村党支部成员无疑也属于“其他
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理由是 :第一,从立法解臻的技术来
看,《解释》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种列举加概括的方
·去,应当认为是涵盖了村党支部、村经联社、村经济合作社等各种依
法设立或者经过批准设立的村基层组织;第二,认走村民委员会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
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笞理工作。在国农村的各种公共管
理活动中,村党支部实际上起着领导和决策的作用,乡级人民政府不
仅通过村民委员会而且主要是通过村党支部落实国家的各种路线、
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与村民利益及社会发展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管
理活动。也就是说,村党支部成员更为经常地协助入戾政府从事行
政管理工作。因此,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入民政府开展工作时,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当然也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的处罚规定。
    (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
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
处罚
    被告入宾四春、郭利、戴自立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湘潭市征地拆
迁事务所领取的下油茶林补偿费”和“迁坟补偿费”,实际是乡入民政
府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的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是受乡入尾
政府委托协助进行管理和发放,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三被告入
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吞,应以贪污罪定罪处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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