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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69

二、主要问题
    1. 骗取他人信任后而得以暂时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时1实施秘密窃
取的行为如何定性?
    2. 如何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
    对于被告人康金东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
程中,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入康金东盗窃自己代为保管财物的行为,
属于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对于监守自盗行为如何处理,取决于康
金东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康金东虽不是国有企业
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其作为国有企业的驾驶员,当其受国有企业
指派运输国有企业的财物时,-对该部分国有企业的财物就有一种保
管职责,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
的国有财产窃为已有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南机械厂《关于对金刚石销售人员实
行模拟客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国忠、张勇从'厂里领出金刚石后,
金刚石的所有权已属于李国忠、张-勇二人,当康金东要求异处修车,
车载物品所有权人李’i张要求随车前往监督而遭到康的婉拒时,说明
李、张已经明确同意委托由康代为保管车载物品,此时康金东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
退还,侵犯了李、张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应定侵
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南机械厂为国有企业,李、张、康三入同为该
企业正式职工,虽然该厂有模拟客户的内部规定,但该金刚石的所有
权仍在该厂。康金东趁修轮胎时非法占有本厂的财物,是利用了职
务的便利,且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故应定职务侵占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入康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事先准备
了盗窃作案用的河沙、塑料袋和胶粘带,以修理汽车轮胎为借口,便
金刚石脱离权利入的监管,虽然此时李、张二人同意让康代管,但康
以河沙冒充金刷石予以调换后交给李、张时并未让李、张开箱验收。
不论该金刚石的所有权入是中南机械厂,还是李、张二人,康金东的
秘密窃取行为本质上已经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且数额特别巨大,
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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